私法维度下“人人平等”要义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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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盛夏.私法维度下“人人平等”要义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1(10):8-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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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盛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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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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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人平等"是形式的平等,立法的平等。私法(民法)对于平等的规定,其基本方法在于赋予各实践性意志本身以存在资格,进而确认产生意志之主体的主体资格。作为私法题中应有之义,"平等"使得"自然平等"为"社会平等"所取代,以人格的社会特质在社会的维度之下重新定义了人,确保了作为平等主体的各个体人在实践意志过程中的充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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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平等 意志 人格 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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