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与民间法的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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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和平.制定法与民间法的互动[J].法制与社会,2011(6):290-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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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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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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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苏力老师在《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首次提出"民间法"这一概念,引发一系列的争论。"制订法"与"民间法"两者在不时地发生着冲突和亲和,这一矛盾着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巨大后果加快了中国法治之发展。"制定法"作为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一般行为准则,并不是自人类产生本身就有的,它具有自身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它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代表历史不同阶段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强制性。原始的道德规范成为"民间法"的温床,当"制定法"刚刚萌芽的时候,"民间法"及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便融入其中。"制定法"作为道德规范的强制者和协调者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强制力调整着社会关系,使之有着不同于民间法的正式制度。法治的本土资源使法律更人性化,也更便民、利民,"民间法"作为当今中国社会所存在的一种习惯性行为规范,有着其自身的合理性,在司法救济中体现其不可替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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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制定法 民间法 本土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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