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下我国公司解散制度之完善 |
| |
引用本文: | 欧阳旨政,黄泽鑫.论公司僵局下我国公司解散制度之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7):42-43. |
| |
作者姓名: | 欧阳旨政 黄泽鑫 |
| |
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之一,其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纠纷,从而及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我国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纳入公司法范畴之内,但基于这一制度在公司法中规定的相对粗陋,可操作性不强,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与细化,从而有助于指导实践。
|
关 键 词: | 公司僵局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回购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