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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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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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人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 实际控制 收购公司 收购要约 财务顾问 要约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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