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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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静雅.职工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案[J].法制博览,2013(10):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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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静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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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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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件要旨职工在单位组织的团队体育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案件概要杜某系原告公司员工。某日,杜某收到单位同事发来的短信通知,内容是:"为给公司1到2月过生日的同事庆生,公司在2月4日周六组织集体溜冰活动,请大家不要缺席"。活动当天,杜某按短信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参与公司活动,在溜冰过程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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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条例 单位组织 体育活动 认定 社会保险 工作原因 集体活动 构成要件 行政部门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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