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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有奸:基于法学视角的思考——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引用本文:姜雯.婚内有奸:基于法学视角的思考——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91-94.
作者姓名:姜雯
作者单位:南方医科大学 广东广州510515
摘    要:宪法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权利平等,意味着性权利平等,妻子享有性自由权。警从刑法典自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来看,刑法236条没有排除妻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否认婚内有奸,不符合犯罪的认定标准、不符合立法的逻辑、不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和代价、不利于保护少年的身心健康。“婚内有奸”并非是惩罚丈夫的工具,而是妻子合法权益的证明。

关 键 词:罪刑法定  法益  无限防卫
文章编号:1009-8410(2008)03-0091-04
修稿时间:2008年1月22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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