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有奸:基于法学视角的思考——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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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雯.婚内有奸:基于法学视角的思考——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9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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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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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方医科大学 广东广州51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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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权利平等,意味着性权利平等,妻子享有性自由权。警从刑法典自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来看,刑法236条没有排除妻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否认婚内有奸,不符合犯罪的认定标准、不符合立法的逻辑、不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和代价、不利于保护少年的身心健康。“婚内有奸”并非是惩罚丈夫的工具,而是妻子合法权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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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 法益 无限防卫 |
文章编号: | 1009-8410(2008)03-0091-04 |
修稿时间: | 2008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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