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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实体法适用中的犯罪构成特殊性探析
引用本文:徐建.少年犯罪实体法适用中的犯罪构成特殊性探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6).
作者姓名:徐建
摘    要:我国在探索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中,以程序法探索先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特色,取得了卓著成效。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深入,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愈来愈复杂、具体。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可能作出非常具体、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因而给办案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我们预见,今后一段时间,将会有更多的人关注和研究实体法适用问题,并在这方面有所建树。 尽管少年犯罪案件类型众多,但有几类案件属于“常见罪”、“多发罪”,其中,少年盗窃案件又是最主要的一种类型。刑法修订后,如何对少年盗窃案件更好地适用实体法,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十分关心,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于1997年9月18日联合召开了“少年盗窃案件实体法适用理论研讨会”,会上,许多同志就如何理解、适用少年盗窃案件的刑法规定,特别是如何完善司法解释,各抒己见,谈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现择其要点予以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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