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刑事沉默权保障措施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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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玉晶.对完善我国刑事沉默权保障措施的思考[J].吉林人大工作,2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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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玉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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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沉默权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而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及英国17世纪的利尔伯恩案件。他以:自己不伤害自己为由,拒绝宣誓和供述,因而被法院施以酷刑并定罪处罚。后来,利尔伯恩在英国国会痛陈利害而使罪名被撤消。由此案为转机,被告人的沉默权被承认为是英国法的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美国最早移植了这一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此后又通过判例从程序法上确认了沉默权的告知义务,即著名的“米兰达规则”。二战以后,刑事沉默权制度在各国得到普遍确立,如德、法、加、波等都规定了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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