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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行为形式规则制度重构——以德国法为考察对象
引用本文:李若愚.我国法律行为形式规则制度重构——以德国法为考察对象[J].法制与社会,2014(34).
作者姓名:李若愚
作者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合同的治愈规则,但其立法模式则不尽合理。本文通过对德国法的法律行为治愈理论的考察,认为德国法模式很好的平衡了形式目的、意思自治和个案正义三种价值,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先进经验,建立以无效为原则、以治愈为例外的法律行为形式规则,并不断丰富判例类型,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形式规则进行有效限制,以保证个案正义的实现。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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