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行为形式规则制度重构——以德国法为考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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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若愚.我国法律行为形式规则制度重构——以德国法为考察对象[J].法制与社会,20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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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若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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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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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合同的治愈规则,但其立法模式则不尽合理。本文通过对德国法的法律行为治愈理论的考察,认为德国法模式很好的平衡了形式目的、意思自治和个案正义三种价值,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先进经验,建立以无效为原则、以治愈为例外的法律行为形式规则,并不断丰富判例类型,以诚实信用原则对形式规则进行有效限制,以保证个案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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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行为 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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