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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的界限探析——当原告请求额低于实际可请求额时
引用本文:许德圣.法官释明的界限探析——当原告请求额低于实际可请求额时[J].法制与社会,2014(34).
作者姓名:许德圣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正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此过渡阶段,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得到彰显。法官释明作为辩论主义的有效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对辩论主义、处分权以及法官中立原则有补充完善的作用,但由于释明的范围缺乏明确界限,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释明或消极释明,导致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文章结合德国、日本对释明权范围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

关 键 词:释明  辩论主义  处分权  法官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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