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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引用本文:郑若云.浅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J].法制与经济,2008(6):62-64.
作者姓名:郑若云
作者单位:广东药学院医药商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摘    要:文章通过对公司法第二十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连带责任的分析,以及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后果的分析,阐述了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连带责任”的规定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之间的矛盾,进而说明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人格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总结出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本质所在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而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

关 键 词: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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