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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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宗河.地方政讯[J].中国民政,2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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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宗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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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福建省政府印发《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 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分别确定,从今年起九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16个县(市、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救助范围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由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救助服务,还可在住院期间获得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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