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法适用——以少数民族间调解员制度为例 |
| |
引用本文: | 陆广平,陈曦,张雪永.略论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法适用——以少数民族间调解员制度为例[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9,11(1). |
| |
作者姓名: | 陆广平 陈曦 张雪永 |
| |
作者单位: | 1.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乐山,614000 2. 西南交大峨眉校区,四川,峨眉,614200 3. 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人文社科系 |
| |
摘 要: | 关于现代法治下的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国内很多著名法律学者已有很精辟的观察和论述,但基层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的创造性工作同样值得关注.经过认真调研和思考,峨边,马边两个彝族自治县根据这一情况,创造性地制订了少数民族民间调解员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给我们对于如何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很多启示.
|
关 键 词: | 法治 少数民族地区 习惯法 调解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