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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法适用——以少数民族间调解员制度为例
引用本文:陆广平,陈曦,张雪永.略论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法适用——以少数民族间调解员制度为例[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9,11(1).
作者姓名:陆广平  陈曦  张雪永
作者单位:1.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乐山,614000
2. 西南交大峨眉校区,四川,峨眉,614200
3. 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人文社科系
摘    要:关于现代法治下的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国内很多著名法律学者已有很精辟的观察和论述,但基层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的创造性工作同样值得关注.经过认真调研和思考,峨边,马边两个彝族自治县根据这一情况,创造性地制订了少数民族民间调解员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给我们对于如何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很多启示.

关 键 词:法治  少数民族地区  习惯法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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