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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案与侦查的关系——关于初查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邹思平.论立案与侦查的关系——关于初查的法律思考[J].政法学刊,2001,18(6):48-49.
作者姓名:邹思平
作者单位:邹思平(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440)
摘    要:我国侦查部门一直以来是采用先立案后侦查的提起侦查方式。然而,执法实践证明,一切侦查活动都必须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是不可能的。立案不能作为提起侦查的条件,提起侦查的条件应概括为侦查主体获得犯罪线索之后,只要认为有可能存在犯罪事实时,就可以提起侦查。立案则可以在侦查的任何一个阶段,它标志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立案  侦查  初查
文章编号:1009-3745(2001)06-0048-02
修稿时间:2001年7月2日

The Relation between "Recording" and "Detect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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