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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第306条、307条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张卫兵.论我国《刑法》第306条、307条的立法完善[J].法学评论,2003(5).
作者姓名:张卫兵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摘    要:律师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 ,在刑事、民事及行政三大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 ,收集并提交证据是其基本权利 ,然而 ,因其参与诉讼的性质不同 ,其可能承担的与证据相关的法律风险却不一样。在刑事诉讼中 ,律师构成妨害作证罪较之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中更为容易 ,其原因就在于刑法第 30 6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较之第 30 7条更低、更模糊 ,造成司法实践中律师不敢承接刑事案件、不敢取证、不敢全力以赴对抗控方。与之相反 ,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却极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造成刑法价值的虚化。为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笔者以刑法第 30 6条、30 7条存在的立法问题为切入点 ,阐述了完善立法的办法。

关 键 词:刑法  价值取向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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