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性制裁研究
引用本文:罗云,马晨刚.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性制裁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0-83.
作者姓名:罗云  马晨刚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103
摘    要: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性制裁是指法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刑事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承担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公安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有利于强化诉讼结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我国当前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程序性制裁的立法中制裁范围过于狭小,制裁方式过于单一,权利救济性质不明显,配套制度缺位。为此,应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借鉴国外立法,增加程序性制裁的方式;另外,还要建立程序性制裁的配套制度。

关 键 词:刑事执法  程序性制裁  意义  缺陷  原因  对策
文章编号:1008-8121(2008)01-0080-04
修稿时间:2007年8月26日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