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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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宁.关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J].天津律师,2004(2):2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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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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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法》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限制。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美国还包括前任是一名律师)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属于第三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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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法》 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素质 民事责任制度 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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