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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探讨与理性构建
引用本文:叶欣.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探讨与理性构建[J].学习与实践,2011(11).
作者姓名:叶欣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WTO学院;
基金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一五”规划资助课题2009[147];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70后计划项目”2010[166]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民事责任能力设立的价值目标主要是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和保护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利益两者之间寻求一种衡平。现行侵权法中,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补充责任,其仍然是真正的责任主体,也还没有确立未成年人在常态下承担责任的合理标准。在分析国外相关立法例以及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的基础上,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由相应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为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当未成年人无法清偿时,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并且,针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证明监护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不同。

关 键 词:自己责任  识别能力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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