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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客体初探
引用本文:邓社民,刘秀.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客体初探[J].学习与实践,2011(12).
作者姓名:邓社民  刘秀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0年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自主科研项目“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研究”的资助项目编号:106275011; 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资助
摘    要: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相区别,民间文学艺术还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母题民间文学艺术素材。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则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中具有作品特征的那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样的定位既避免了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母体素材纳入保护范围,使得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且不利于操作,又避免了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限定为作品,使得许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如活动形式、民间习俗等)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关 键 词:民间文学艺术  法律保护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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