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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
引用本文:李景光,丁理.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J].前沿,2007(4):128-131.
作者姓名:李景光  丁理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早期的刑法理论对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普遍持反对态度。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将单位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模式实践中一般采用双罚制,该承担模式是基于单位是一类与自然人具有不同的内部结构的主体而形成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理应依据单位主体的自身特点,立足于报应与功利,在一个主体即单位的框架内承担刑事责任,双罚制正是基于此而具有合理性的。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承担模式
文章编号:1009-8267[2007]4-01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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