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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女卖淫问题管见
引用本文:方令.对幼女卖淫问题管见[J].法学评论,1984(4).
作者姓名:方令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幼女身体、智力都还未发育成熟,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所以我国刑法把幼女作为特殊保护对象,不论犯罪分子采用何种手段,只要实施了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行为,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此,一些同志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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