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与认定
引用本文:赵秉志,许成磊.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与认定[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50-52.
作者姓名:赵秉志  许成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后半段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如何理解该规定,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不是没有条件的,它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条件,即以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死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为必要。如果是处于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似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

关 键 词: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行为  致人死亡行为  司法认定  犯罪构成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