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物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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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怀德,解志勇.论对物行政行为[J].法律适用,2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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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怀德 解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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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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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导言 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首次正式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这一概念的出现,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实务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对象问题;其次,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成为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最重要的分类之一;第三,严格限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成为决定受案范围的诸多变量中最重要的一个。1]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识和研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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