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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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毓显.论职务侵占罪[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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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毓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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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政法高等专科学校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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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种与贪污罪类似而又有本质区别的新的犯罪——“职务侵占罪”,标志着我国一种新的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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