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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初探
引用本文:郑恒科,张军.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初探[J].天津律师,2004(6):15-17.
作者姓名:郑恒科  张军
作者单位:君恒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关 键 词:证据开示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  侦查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  诉讼文书  鉴定材料  技术性  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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