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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初探
引用本文:
郑恒科,张军.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初探[J].天津律师,2004(6):15-17.
作者姓名:
郑恒科
张军
作者单位:
君恒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关 键 词:
证据开示制度
审查起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
侦查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
诉讼文书
鉴定材料
技术性
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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