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与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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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骐.再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与保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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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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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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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改革和权力科学配置与司法公正研究——中国司法先例制度研究”(05BFX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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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指导性案例同时缺乏法律共同体共识与制度权威的尴尬境地。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先例也有说服力与约束力的问题;它们由理性与制度共同保证。与之类似,中国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也具有制度支撑的说服力,但它与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先例有三点区别。这些区别与中国指导性案例建立与发展的三组矛盾直接相关。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为时势所需是司法机关职责所在为我国法律制度所包涵。应当通过实现社会沟通与共识来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重点是坚持法治,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和谐,在建立和使用指导性案例时提供正当性证明并对指导性案例公开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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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指导性案例 效力性质 效力保证 法律共同体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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