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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及其启示
引用本文:赖早兴.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7(4).
作者姓名:赖早兴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04-0858)
摘    要:我国有学者将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也有学者分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表述的准确性值得怀疑。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且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之间存在重叠关系,有时难以区分。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实体法基础,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关 键 词: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表面成立要件  犯罪实质成立要件  刑事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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