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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起诉书”改称“公诉书”更为科学
引用本文:李绍山,黄杰.将“起诉书”改称“公诉书”更为科学[J].人民检察,2004(12).
作者姓名:李绍山  黄杰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检察院 (李绍山),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检察院(黄杰)
摘    要: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审查以后,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时,一直沿用“起诉书”,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时所使用的正式公开文书。笔者认为,将“起诉书”改称“公诉书”更为科学。其理由是:第一,改称“公诉书”能与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相吻合。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身份是公诉机关,而公诉机关使用“起诉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从形式上讲,“起诉书”的名称与公诉机关的公诉职能不完全吻合,若将“起诉书”改称“公诉书”,不仅能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而且能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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