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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
引用本文:彭媛媛.再论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8(6):47-48.
作者姓名:彭媛媛
作者单位:贵阳医学院医事法律教研室
摘    要: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最长期限。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也与抵押权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关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

关 键 词:抵押权人  性质认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约定  《担保法》  担保期间  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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