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著作权损害赔偿的几点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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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宏宇.对侵犯著作权损害赔偿的几点认识[J].经济与法,2003(11):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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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宏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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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何对著作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在民事损害赔偿领域主要体现对惩罚性赔偿的认识上。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仅有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普通法所特有之制。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权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法活动。”基于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这一条肯定了补偿原则适用。我国随后修订的《著作权法》以“实际损失”、“侵权违法所得”与“法定赔偿额”的递进式损害赔偿机制对这种认识作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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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 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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