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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确立及职能再分配——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为参照
引用本文:黄世斌,曹晓东.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确立及职能再分配——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为参照[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10-115.
作者姓名:黄世斌  曹晓东
作者单位:[1]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22 [2]合肥市城郊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61
基金项目:2012年度安徽省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课题编号:AJ2012A01)
摘    要:为了解决捕后羁押率一直较高、超期羁押等现象,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呼声一直不断。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地位,但检察机关内部如何配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的争论随之而起。比较而言,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适宜。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监所检察部门  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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