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应负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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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同前,丁红.侦查人员应负告知义务[J].人民检察,1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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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同前 丁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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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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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对于侦查机关是否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没有作规定。今年元月1日以来,我们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卷宗都未显示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此权利的记录。是否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在笔录中显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应当告知,一种认为不必要告知。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在笔录中显示。理由有三: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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