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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事件中肇事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与责任——对蓬莱19-3油田漏油案的法规范分析
引用本文:方堃,万美.海洋污染事件中肇事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与责任——对蓬莱19-3油田漏油案的法规范分析[J].法学评论,2012(5):87-95.
作者姓名:方堃  万美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障碍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2BFX04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肇始于2011年6月4日的蓬莱19-3油田漏油污染事件,从起因到结果皆从反面佐证了污染事件中相关主体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本次漏油事件经济损失巨大,海洋生态环境损坏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漏油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及时地、全面地、真实地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贻误最佳事件处理时机。同时,立法中缺失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现行体制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与责任界限不清也客观地掣肘了对本次事故的有效处理。破解之法既依赖于立法对于责任机制的明晰和强化,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更依赖于相关责任主体守法意识的增强。

关 键 词:渤海漏油污染  信息公开  义务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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