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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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晓东,郑英杰.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J].学理论,20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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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晓东 郑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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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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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所有权。《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其客体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本质是债权。基于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和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刑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应当本着发展的观点和科学分析的精神,正确运用主客观统一原则,将债权纳入到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范畴,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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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犯财产罪 客体 债权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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