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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室”工作之我见
引用本文:杜天吉,陈敏.“未检室”工作之我见[J].天津检察,2006(5):39-40.
作者姓名:杜天吉  陈敏
作者单位: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近年来.山于诸多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呈递年上升趋势,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作为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如何正确运用检察权.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和预防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在检察机关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室,则是其中一种较为被认可且收到一定效果的有效形式。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职责  社会关注  有效形式  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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