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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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晓白.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J].人民司法,2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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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晓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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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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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五月的风”雕塑作品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原告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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