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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摘    要:<正>鄂政发2009]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地方教育发展经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8]7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地方教育  教育事业  省政府各部门  发展经费  征收范围  城乡义务教育  解缴  征收率  小学办学条件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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