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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外担保制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夏靖.关于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外担保制度的思考[J].广东法学,2009(5):60-63.
作者姓名:夏靖
作者单位: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担保制度的创设性规定,填补了旧《公司法》公司担保制度的空缺,彰显了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但新《公司法》的担保制度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公司章程记载缺位,对外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其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关联担保效力问题;关联公司担保出现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适格股东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外商投资企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特殊情形时如何出具有效决议。本文通过对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分析,反思我国对外担保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对外担保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关 键 词:关联公司担保  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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