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法庭的法律地位及职责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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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栾忠礼,李香,赵启旭.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法庭的法律地位及职责之探讨[J].人民检察,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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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栾忠礼 李香 赵启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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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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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这里既没有明确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出席法庭的主要职责,实践中对此争议颇大。笔者试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一、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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