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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法庭的法律地位及职责之探讨
引用本文:栾忠礼,李香,赵启旭.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法庭的法律地位及职责之探讨[J].人民检察,1999(2).
作者姓名:栾忠礼  李香  赵启旭
作者单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这里既没有明确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出席法庭的主要职责,实践中对此争议颇大。笔者试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一、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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