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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即“相加”吗?——试论脱逃罪的处罚
引用本文:王虎华,周国庆,曹伟明.“加处”即“相加”吗?——试论脱逃罪的处罚[J].人民司法,1987(4).
作者姓名:王虎华  周国庆  曹伟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王虎华,周国庆),华东政法学院(曹伟明)
摘    要:我国刑法在规定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时,使用了“加处”一词。而在刑法分则其他条款中从未出现过,因此,司法界对于“加处”的理解颇有争议。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逃脱羁押和监管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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