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及适用 |
| |
引用本文: | 王炳蔚.略论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及适用[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
| |
作者姓名: | 王炳蔚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300191 |
| |
摘 要: | 在英美保险法中 ,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 ,损失由承保危险造成 ;第二 ,承保危险是导致损失的近因。在我国 ,近因原则虽未明确的列入《保险法》 ,但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却早已为法律界、保险界特别是于海上保险中所广泛采纳。一、对近因的理解(一)近因的概念近因原则的核心是对于“近因”的确定。无论在我国 ,还是国际上目前尚无立法例可供参考 ,即便是确立了近因原则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 ,也未对“近因”加以明确解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