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法》第17条的实证分析 |
| |
引用本文: | 李理.对《保险法》第17条的实证分析[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
| |
作者姓名: | 李理 |
| |
作者单位: |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贵州省550005 |
| |
摘 要: | 我国《保险法》第17条(以下简称17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其中 ,未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封锁无效的规定 ,是我国《保险法》的独创。其立法效应究竟如何 ,当有研究的必要。笔者拟结合目前业务量最大、出险频率最高的机动车辆保险进行实证分析。一、17条使保险公司陷入频繁败诉的风险以实例为证。1997年11月28日 ,某铁路工程局以其三菱六缸吉普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合同期为一年 ,选择险种为 :基本险…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