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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抵押权登记范围的现实和前瞻
引用本文:杨哲.公证抵押权登记范围的现实和前瞻[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Z1).
作者姓名:杨哲
作者单位:和平区公证处
摘    要:抵押权登记的范围在各国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至于公证抵押权登记的范围是伴随着我国的担保法的实施而逐步清晰的,而且将在今后会发挥出其独特的性能,服务于民商事活动。   在我国的担保法及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已为公证抵押登记划定了范围,一类是属于动产的抵押权登记,另一类是属于财产权利的抵押权登记。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动产的抵押权登记在担保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一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二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三 )以企业财产的设备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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