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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报偷税为由向单位索要辞退补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引用本文:梁运芳,秦江锋.以举报偷税为由向单位索要辞退补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J].中国检察官,2010(1).
作者姓名:梁运芳  秦江锋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全水区人民检察院 450011
摘    要:案情]华某2009年3月起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月薪1800元.2009年7月10日,公司在未发放给华某6、7月份工资的情况下将其辞退.华某被辞退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公司内部有"问题"的<成交单>复印了若干份.被辞退后,华某分别给公司的总经理任某和员工张某、王某发短信,以新<劳动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公司补发一年零八个月的工资和医疗、失业、养老三金合计38000元,否则就向税务稽查部门举报公司偷税.公司报案后,将6、7月份工资通过银行转到华某卡上.7月27日,公司派员工王某和陈某准备好38000元现金到某银行附近交给华某,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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