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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摘    要:工作时被第三人致伤的职工,可否分别以人身损害和工伤为由两次受偿?问:我是洁康清洁公司的职工。我正在洗擦由我公司管理的街边护栏,突然,街对面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向我倒来,致使我肩胸臂腿等多处骨折。此次事故是某广告公司在撤除广告牌时操作不当引起的。我对该广告公司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获得了广告公司赔偿的各项损失约十五万元,其中包括住院误工工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约八万元。因为我是正常上班时受伤,我要求清洁公司给予工伤

关 键 词:广告公司  民事诉讼  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  行政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金  清洁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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