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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证据排除规则之放射效力研究
引用本文:刘磊.德美证据排除规则之放射效力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1,33(4):96-107.
作者姓名:刘磊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项目“刑事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成果
摘    要:从美国法中的“毒树之果”规则的演进以及“沃沦法院”时期的宪法判例看,是否排除“毒果”要视“毒树”与“毒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定。德国的证据禁止规则包括证据取得之禁止与证据使用之禁止,证据取得之禁止与证据使用之禁止都可以产生放射效力,其“假设的侦查”理论与美国判例观点相似。我国引入“毒树之果”规则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从刑讯逼供来寻找改革的突破点,赋予法院排除“毒果”的权力,我国法院应当运用平衡理论来审查衍生证据与违法证据间的因果关系。

关 键 词:衍生证据  “毒树之果”规则  证据禁止  放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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