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刑法基本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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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菲.医事刑法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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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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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早稻田大学大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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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医学进步带来的刑法学新问题”(项目批准编号:02BFX021)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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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果不对医事刑法研究的共通原理进行挖掘,医事刑法学作为一门“学问”就永远无法得到确立。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应当依照区分治疗行为和非治疗的医疗行为展开讨论。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存在治疗行为伤害说、治疗行为非伤害说和中间说。治疗行为伤害说具有妥当性。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患者优越利益的实现,非治疗的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危险承受。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只能在相对的自律中尽可能地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应当从实施主体、医疗家长式作风、医疗正当程序三个方面对患者的自我决定权进行制约。小组医疗中过失竞合时责任主体的限定,不仅要考虑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更应重视各个过失行为的正犯性等归责因素。小组医疗中也有适用信赖原则的余地。小组医疗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以分工的确立为前提条件,以存在实质的信赖关系为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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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治疗行为 非治疗的医疗行为 患者自我决定权 小组医疗 过失竞合 信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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