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货物变卖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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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伟,赵学刚.挪用货物变卖如何定性[J].廉政瞭望,2012(24):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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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伟 赵学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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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到2011年5月,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己担任商联超市有限公司营运部主任助理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从该公司总部、分店以帮助销售为由。提走酒、烟、油、购物卡等商品,合计价值2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将上述商品低价出售后套取现金,用于购置房屋、赌博和还债。其中约20万元的货物变卖成现金,公安机关均已核实清楚;另外约10万元货物去向,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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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货物 变卖 公安机关 被告人 部主任 购物卡 公司 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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