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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之谦抑性与“人肉搜索”的入罪问题
引用本文:袁菁.论刑法之谦抑性与“人肉搜索”的入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27).
作者姓名:袁菁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摘    要:人肉搜索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产物,它在宣扬惩善扬恶的社会正义的同时,也屡屡出现对公民私权利的恶意侵犯。本文以人肉搜索是否应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为视角,探讨刑法的谦抑性思想问题。人肉搜索由于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刑罚处罚,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会遭遇现实的操作障碍,因此,将人肉搜索入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采取刑罚之外的手段进行处理则更为恰当。诸如人肉搜索之类的许多社会问题,若诉诸于道德、信仰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手段可以充分解决的话,就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关 键 词:谦抑性  最后手段性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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