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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    要:【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工伤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案  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清算  等级鉴定  重大过失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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