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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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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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案 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清算 等级鉴定 重大过失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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